关于2016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公示的公告
  根据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》、《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》、《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》相关规定,2016年12月31日前在桂林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、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选择公示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,应当于2017年1月1日至6月30日,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(广西)(http://www.gxqyxygs.gov.cn)报送并公示2016年度年报。选择不公示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,应当于2017年1月1日至6月30日,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。

  根据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"五证合一、一照一码"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》和国家工商总局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、国家统计局的要求,从2017年1月1日起,企业年报中增加5项社保事项和4项统计事项,请企业按规定正确填报。

  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及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、农民专业合作社、个体工商户,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,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(广西)向社会公示。
  咨询电话:桂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800541;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883005;桂林市统计局2800296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桂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
                      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桂林市统计局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7年1月19日